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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
时间:2007-4-1 20:14:01   }来源:石嘴山市地税局   }作者:

一、       发票领购

(一)纳税人需要使用普通发票的,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领购时须提供以下证件或资料:

1、领购普通发票的书面申请;

2、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或其他有关证件;

3、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发给的,并留有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的发票领购簿。

(二)普通发票实行批量供应、交旧购新或验旧购新方式供应。

(三)在领购普通发票时,需按发售发票的税务机关规定交纳工本费。

(四)临时到外地从事经营活动的,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发票。

(五)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二、       发票的使用

用票单位要建立健全普通发票管理制度,对普通发票应选择政治业务素质较高的工作人员负责管理,专人保管,并要有防盗、防霉、防湿、防火等设施,同时按规定建立健全领用存双面帐,以明确各自责任。

填开普通发票要如实填写,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填开发票使用业务范围以外的其他业务项目;发票一式各联必须一次复写,不得涂改,不得拆份填开,票面要字迹清晰,保持整洁;填写内容详细齐全,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填开后要加盖填写经办人印章和填开单位财务业务专用章;不准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填开发票;不准填开未经税务机关准许的其他单位的发票;不准填开白条子等非法凭证代替发票;不准填开收款收据代替发票使用;不准盗用其他单位发票;付款单位或个人索要发票,不得拒绝填开。

普通发票仅限于用票单位自己使用,不得带到本县()以外地方填开。用票单位应按规定填开、取得、印刷、使用、保管发票;不得擅自出售、销毁发票;不得伪造、涂改、转让、撕毁、丢失发票。用票单位对填开错的发票,应完整保存其各联,不得私自销毁;对丢失发票,应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三、       违章使用、保管发票的处理

(一)什么是发票违章行为?

发票违章行为是指发票使用单位违反国家税务机关的发票管理规定的不法行为。发票违章行为往往也是违反税收征管规定和违反财经、财务会计制度的不法行为。发票违章行为往往又造成偷税情况的发生。因此,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必须进行必要的、适当的经济制裁,以打击利用发票进行贪污、偷税等经济犯罪行为,维护社会主义税收秩序,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不受侵犯。
  
(二)发票违章行为的处罚规定: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外,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1)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包括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

2)私售、倒买倒卖发票;贩运、窝藏假发票;向他人提供发票或者借用他人发票的行为。

3)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包括应开具而未开具的发票;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内容不一致;填写项目不齐全;涂改发票;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批准拆本使用发票;开具票物不符发票;开具作废发票;未经批准,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发票;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开具;扩大专业发票开具范围;未按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未按规定设置发票登记簿和其他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4)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包括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自行填开发票入帐和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包括丢失发票;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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