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办税指南>>正文
 
发票管理
时间:2007-4-1 20:14:01   }来源:石嘴山市地税局   }作者:

)毁发票;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以及发票登记簿;未按规定缴销发票;未按规定建立发票保管制度和其他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5)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包括拒绝检查; 隐瞒真实情况;刁难、阻挠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拒绝接受《发票换票证》;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拒绝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拒绝接受有关发票问题的询问和其他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

2、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有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4、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2页  1  2  

打印】·【关闭窗口
 
版权所有:宁夏石嘴山市地方税务局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本站点由宁夏石嘴山市地方税务局主办 TEL:0952-2051415/2051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