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税务登记的内容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停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和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一、设立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5)银行账号证明;
(6)注册地和经营地土地租赁合同。
二、变更登记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四)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三)其他有关资料。
三、停复业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1、办理停业登记所需的资料:
(1)办理停业登记的书面申请;
(2)停业前的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税款缴款书;
(3)在地税领购的全部发票、发票领购簿;
(4)《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5)单位公章。
2、纳税人接到《地方税务局核准停业通知书》后,将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上交主管税务登记机关暂存,同时将未使用的发票进行上交封存。
3、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
4、 纳税人停业期满,需办理复业手续。由纳税人领取并填写《地方税务局复业申请审批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收回暂存在主管税务机关的《税务登记证》和发票。
四、 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它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或宣告终止经营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场所变动而涉及到改变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前,向原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和迁移手续,并向迁达地税务机关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一、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所需的资料:
(一)注销税务登记的书面申请;
(二)上级主管部门批文、职代会决议、法院破产判决书、及其它有关资料
(三)《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四)注销当期的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税款交款书;
(五)在地税局领购的全部发票、发票领购簿;
(六)单位公章。
二、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办理的税务事项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五、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二)《外管证》。
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
六、遗失补发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七、税务登记证违章处罚规定
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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