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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支付不含税劳务报酬所得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时间:2007-6-1   }来源:石嘴山市地税局   }作者:王智明

  目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广大公民的收入渠道不断增多,因此,国家有必要对个人收入进行适当的税收调节,在保证人们基本牛活费用支出不受影响的前提下,本着高收入者多纳税,中等收入者少纳税,低收入者不纳税的原则,通过征收个人所得税来缓解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在这种情况下,某些高收入人群取得劳务报酬所得为了避免在税收上带来麻烦,采取不含税收入的办法来取得收入,鉴于这种情况,国家税务总局于1996年9月17日下发国税发[1996]161号文件“关于明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计算公式的通知”,正式明确了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如何计算缴纳,目前,这一文件仍在执行。我们每一位税务干部必须学会、学懂,才能更好地胜任工作。

  在近期学习中,我发现一些税收业务辅导书籍和一些税务宣传手册与国税发[1996]161号文件计算方法不同,具我们所知,国税发[1 996]1 61号文件一直执行至今,也没有修改和变动,针对这种情况,我认为我们有必要相互学习,相互探讨一下,例如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制的个人所得税宣传手册第27页54题;“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代付税款时应怎样计算应纳税额”,我认为这句话首先就有一个概念性的错误,即没有说清是代付工资、薪金所得,也没有说是代付劳务报酬所得,因为代付工资薪金所得与代付劳务报酬所得的计算方法是不同的。其次就是计算方法与国税发[1996]161号文件不同,内容如下:某歌星参加一次演出,出场费为税后收入20000元,即由演出主办单位代付税款,代付税款的计算为:

  应纳税所得额=20000×[1.20%(费用扣除数)]÷[1.20%(税率)]=20000(元)

  应纳税额=20000×20%(税率)=4000(元)

  根据国税发[1996]161号文件规定: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的,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额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为了规范此类情况下应纳税款的计算方法,现将计算公式明确如下:

  一、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为4000元)以下的,应纳税所得税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税率)

  二、不含税收入颓为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一速算扣除数)×(1—20%)]÷[1-税率×(1—20%)]

  三、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根据文件这一规定,正确讨计算方法应该如下:

  (1)代付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20000-0)×(1—20%)]÷[1—20%×(1—20%)]=19047.62(元)

  (2)应代付个人所得税=19047.62×20%-0=3809.52(元)

  又如大连出版社出版王洪金主编的《企业纳税实务》笫276页内容:某歌星参加一次演出,出场费为税后收入28000元,应纳税所得额=28000×[(1—20%)<费用扣除率>]一2000/(1—30%)=29142(元)

  应纳税额=29142×20%(适用税率)=5828(元)

  根据国税发[1996]161号文件规定,计算方法应该如下:

  (1)应纳税所得额一[(28000-2000)×(1-20%)]÷[1—30%×(1—20%)]=27368.42(元)

  (2)应代付个人所得税=27368.42×30%—2000=6210.53(元)

  以上计算方法妥否,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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