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印花税的发展情况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凭证征收的一种税,是一种兼有行为性质的凭证税。它具有征收面广、税负轻、由纳税人自行购买并粘贴印花税票完成纳税义务等特点。我国早在1950 年就曾开征印花税,1 9 5 8年简化税制时,将此税并入工商统一税,此后便未单独征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经济得到迅速发展,各种经济活动十分活跃,1988年8月6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决定从1 9 8 8年1 0月1日起恢复征收印花税。印花税暂行条例从1 9 8 8年1 0月颁布实施以来,对书立、领受经济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经济事项发挥了税收调节功能,同时在组织财政收入,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监督企业经济活动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经济交易形式日趋复杂化、多元化,印花税征管难度越来越大。在征管过程中,除借款合同、运输合同、营业账簿等特定应税凭证外,印花税的一 些征管规定己不适应经济发展需要和实际征管需要,但在执行过程中仍沿用的8 8年出台的《暂行条例》和《细则》,使税收征收依据缺乏法律的支撑。1 9 9 2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股票交易的出现,国家又将股票、证券交易纳入印花税的征收范围。
二、当前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情况
印花税的纳税人十分广泛,具体包括各类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商投资企业、外资企业、个体经营者、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印花税的缴纳方法与其他税种有所不同,它是有纳税人根据税法的规定,目行计算应纳税额、自行购票、自行贴花自行注销、完成纳税义务。在管理方式上,按照税额大小,应税项目纳税次数多少及税源控管需要,分别采取自行粘汇贴或按期汇总缴纳方式、委托代征或代扣代缴(主要对证券交易)三种纳税方式。印花税自1 98 8年实施以来,各地税务机关不断强化管理,因地制宜地制定了有效的征管办法,保证了印花税收入的稳步增长,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以及新《税收征管法》的颁布实施,印花税的一些征管规定已不适应实行征管的需要,与《税收征管法》难以衔接等矛盾日益突出。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堵塞印花税征管漏洞,方便纳税人,保证印花税收入持续、稳定增长,从2004年起国家又实行了核定征收方式。
三、印花税征管方面存在的住要问题
1、印花税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实际征管需要
(1)现行印花税条例与新颁布的《合同法》不相适应。新《合同法》中的合同名称发生重大变更,印花税税目所列举的应税合同名称基本上不存在了。主要表现在经济合同的管理与印花税的税目同其确定基础不一致,不能全面反映经济活动特点。印花税随着经济环境以及经济交往、社会交往的日益频繁和复杂交易形式也多种多样,合同,作为规范交易双方行为,维护双方方式权益,促进交易现象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也随着交易的复杂而复杂化、多样化,合同大大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本合同法》合并,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司时废三法,对合同重新进行了分类、归纳,重新调整了具体法律规范,而现行印花税合同仍根据原三法制定,未做任何调整,与《合同法》在合同名称、种类、内容上产生了矛盾,不利于规范合同关系,易形成征税缺口,新《合同法》的颁布同印花税税目的调整成为必要。
(2)电子商务的发展对印花税提出新的挑战,电子商务的数字化,无纸化交动将传统交易方式下的合刊、凭证隐匿于无形,印花税依据原有的课税对象额与计税依据由于电子付款中的加崭技术等原因很难确定,我国现行印花税制度针对传统交易方式而订,还末制订与电亍商务相对应的条款,存在征税盲区,极易造成税款流失,损害国家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