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筵席税、屠宰税的征收管理。其中,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于2000年1月1日暂停征收,筵席税于1992年8月1日暂停征收,从2001年1月1日起,我区取消屠宰环节和收购环节的屠宰税。 除税收以外,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由地税部门征收或代征的非税收入项目有: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文化事业建设费、水利建设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墙改专项收费。